2.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
(2)侮辱、诽谤案件;
(3)诬告陷害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6)侵犯隐私案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3.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6)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7)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4.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9-02.准备调解
1.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前应当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2.征求调解意愿。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调解申请书或者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不愿意调解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有关声明或者在笔录中予以记录。在笔录中记录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调解意愿以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为准。
39-03.决定调解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符合调解条件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当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39-04.进行调解
1.调解主持人和参加人。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2.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或者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3.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4.调解处理伤害案件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39-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2)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3)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4)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附卷备查。
39-06.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人员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
39-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
1.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成达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不成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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